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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盟委员会发布COVID-19疫情期间关于符合性评价和市场监督程序的建议(EU) 2020/403

因COVID-19 在全球以及欧盟境内爆发导致严重的公众健康威胁,疫情相关物资需求激增,2020年3月13日,欧盟委员会在欧洲官方杂志(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)发布了在COVID-19威胁情形下,针对医疗器械 (Medical Device) 和个人防护用品 (PPE) 的符合性评价和市场监督程序的建议 (commission recommendation(EU)2020/403) 。

该建议涉及三个法规/指令:

  • Directive 93/42/EEC医疗器械指令和Regulation (EU) 2017/745 医疗器械法规所覆盖的与疫情有关的医疗器械(包括:医用口罩,检查手套和部分隔离服等)
  • Regulation (EU) 2016/425  PPE法规所覆盖与疫情有关的个人防护用品(包括:防微粒口罩和眼罩等)

该建议重点内容如下:

医疗器械(Medical Device):

  • 本建议启动了Directive 93/42/EEC Article 11(13) 和Regulation (EU) 2017/745 Article 59 公众面临安全威胁时的应急条款。
  • 如果市场监督机构确定产品符合医疗器械的基本安全和性能要求,即使其符合性评价还未完成,市场监督机构可以允许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销售,同时该产品必须继续完成其符合性评价过程。
  • 成员国主管当局也可在疫情期间评估和组织采购没有CE标记的医疗器械, 该产品仅可提供给医疗工作者使用,不能在市场上流通销售。同时市场抽查将会重点抽查防疫相关医疗器械,以防止不合格产品导致严重风险。

个人防护用品(PPE):

  • 宣称防护病毒的口罩根据PPE法规属于Category III级,需要具有PPE法规授权资格的公告机构进行符合性评价。
  • 应急审批产品如果不采用PPE法规协调标准作为产品技术要求而采用其它技术要求,比如WHO的推荐要求,须确保采用的技术要求与PPE法规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同等防护水平。公告机构对这类采用其它技术要求的PPE产品进行发证时,需要立即通知主管当局和其它PPE法规的公告机构。
  • 如果市场监督机构确定产品符合PPE法规的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,即使其符合性评价还未完成,市场监督机构可以允许其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销售,同时该产品必须继续完成其符合性评价过程。
  • 成员国主管当局也可在疫情期间评估和组织采购没有CE标记的PPE产品,该产品仅可提供给医疗工作者使用,不能在市场上流通销售。同时市场抽查将会重点抽查防疫相关PPE产品,以防止不合格产品导致严重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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